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有两个问题请教:
1、我司是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在5.1营改增前,是在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开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分包给下游的施工队发票可以在我司开给甲方发票时作为分包款抵扣,那么现在还剩下的没抵扣的分包发票,可以在国税抵扣吗?若不能,该怎么处理?
2、我司目前有一个施工项目准备签合同,设备由我方采购,按规定5.1后新签项目,我方应按一般计税方法开11%的发票,但是现在甲方要求我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我司还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抵扣设备进项后缴纳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剩下的没抵扣的分包发票,可以在国税抵扣,贵公司的业务属于差额纳税,可以抵扣。
2、如果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就不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抵扣设备进项后缴纳增值税。因为开具3%税率发票属于简易征收计税,简易征收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