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公司是饲料生产行业,实行代理商代理销售,代理商(个体工商户)销售我公司产品,我公司按销售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佣金,佣金由代理商开具服务发票
现我公司欲中止与一代理商的代理关系,但我公司要支付代理商20000元的补偿款
1)请问这补偿款是否属于违约金?
2)这笔补偿款是否需要交何种税?税率是多少?
3)税率是多少?
4)补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请老师分条回答问题,并列出依据文件号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会计上作销售收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是否构成违约补偿,看代理销售合同是如何约定代理期限,违约补偿方式等。否则违约金会被认定为“返利”。返利需开红字发票处理。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