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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利息

2017-05-18 07:09:40
提出如下问题:
向关联企业出借资金,按年利率10%收取正常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1.98%的逾期利息。请问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关联报告表中“融通资金表”应该如何填列?是否有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关联报告表中“融通资金表”根据关联企业借款金额进行填列。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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