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还有一家经营公司,这两个公司是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关联企业。生产公司的白酒销售给经营公司,经营公司再对外销售。生产公司的消费税计税单价是按照经营公司对此外销售价格的60%来计提的。现在生产公司准备把酒卖给一家国有企业(与生产&经营公司无任何关联),国有企业再把经酒卖给经营公司。国有企业属不属于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可不以按照国有企业的销售价格的60%作为生产公司的消费税计税单价?如果不行,怎样设立公司可以避消费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也就是酒业生产企业出售的环节,所以不可以按照国有企业的销售价格的60%作为计税依据。酒类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管如何设立公司,均不能规避消费税。
如有疑问请继续提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