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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和贸易型出口企业的认定

2017-08-15 11:45:2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1.我公司是做电力系统自动化产品的,产品一直销往国内。近期有一个合同,是非洲某地的公司建光伏发电站,我公司为其提供设备和项目管理。提供的设备中既有我公司产品(监控仪表),又有外购设备(如线缆、支架)。我公司自产的产品由于北京的场地限制,是由全资子公司生产的。请问这个情况我们是属于生产型还是贸易型出口呢?

2.我们查找了相关制度,不知理解得对不对?如果是将生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设备是销售给同一客户且与自有产品配套,是可以作为生产型企业。如果按照购进的货物(包括从子公司购进的)名称一模一样销售出去,是作为贸易型企业。

3.另外,想请教我们这样的情况是否作为生产型出口更合理呢?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贸易型企业出口的货物可以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收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成品、原材料,也可以是将原材料出售给加工单位加工后作价收回的成品;也可以是委托加工单位加工原材料后收回的成品。而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个人理解 贵公司的情况应属于贸易型出口。仅供参考,建议您与当地税务退税部门沟通处理,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第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 第四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软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联合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网址是:WWW.SCRCENTRE.GOV.CN。 第五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第六条 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七条 “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二)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四)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发票、税票等单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税务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八条 “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第九条 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软件出口统计包括:软件企业办理自营出口经营权统计、软件出口合同统计、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软件出口收汇统计。 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汇总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以上统计进行综合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凡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的软件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消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同时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软件出口请参考以上,需要有相应条件。
专家回复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并且生产企业只能出口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产品。贵公司把子公司生产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报关出口,依据这样操作贵公司无须更改类型,具体实际如何操作,请您与当地退税主管人员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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