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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出口企业产生的不良品要不要按正品征加工费的征值税

2017-09-08 12:28:0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是一家(进口保税料件)来料加工免税出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部分订单委外加工,在 委外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范围的不良品(比如订单量是100双,我公司按生产计划要求生产企业生产103双,3双是不良品的预补数,完工后我司收回正品100双 和不良品3双以及边角料,受托企业开100双加工费的发票,税率为0),我司收回完工产品后按订单量出口,将不良品及边角料交由海关处理。现在税务局要求受委托企业要将这3双不良品视同销售按加工费补征增值税,我司认为这3双不良品是在海关合理的料件损耗范围内,我司只是将不良料件收回而已不需要征增值税,请教一下正常合理的损耗范围内的不良品加工费要不要征增值税,有何正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是有关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程序性规定,可结合该规定,看是否全部核销了,若没有全部核销掉,可能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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