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某公路特许经营权企业,其通行费收入自2005年8月至2016年4月30日,在地方税务局按3%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016年5月1日后,营改增后,在国税局按5%的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年6月初,地税局突然通知公司称原公路通行费收费项目申报的营业税计算缴纳税金适用税率错误,应按5%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经查阅相关税收法律文件,认为以前年度对公路通行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计算申报,因对相关政策理解把握不到位,确实存在计算错误问题,误将5%的适用税率按3%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此期间,地税局及上级检查机关多次到企业检查,也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
如果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一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
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请问老师:此问题的主要责任属于哪一方?补交税款期限是补交三年、五年还是自2005年8月1日算起?是否加收滞纳金?
请老师在百忙中给予帮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项业务属于贵公司适用税率错误导致的少缴税款,并不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贵公司少缴税款。补缴年限应以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少交税款并不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需要加收滞纳金,补缴年限应以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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