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专家老师:
您好!现有如下问题,恳请解答。
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有退房业务。
该房屋为营改增前销售,钱款收讫,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营业税及附加费已按期缴纳。(备注:购房人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房产管理部门解除合同、撤销备案手续已完成。)
房产部门退房手续完成后,我公司执行退款流程。该房屋购房人为A。所退房款收款人是B。A、B都是自然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鉴于A、B两方的款项支付方式的请求,经我公司同意,签订书面三方协议,退款时以银行转账支票方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B。
我公司记账凭证、转账凭证及内部退款申请审批手续齐全。退款完成后,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退还营业税及附加费。
现地税机关要求我方提供,A与B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以及B向A提供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A与B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不给退税。(退税额约20万,对公司影响比较重大)
我公司经询问得知,A与B的债权债务在B收到上述退款时已结清,借据已销毁,无法提供。且A与B都是自然人,账户涉及个人隐私,拒绝提供银行转账记录。
请问:我公司是否有向地税机关提供A与B之前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义务?有哪些文件规定?我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有向地税机关提供A与B之前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义务。因为这笔退税款金额比较大,税务机关不会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给您公司退款的。当时您们签订三方协议时您们就需要要一份A\\B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当证据。您们要维护权益只能再与A\\B进行协调,需要对方给您公司出一份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