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承办政府的会展活动,政府会划拔一些会展补贴,对此补贴有什么免税政策?需要政府出具什么文件来证明划拔款项为补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因此笔财政补贴收入的相关费用贵企业已提前作为费用列支了,那么现在收到此款项可直接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不再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2、收到财政专项用途款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费用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3、专项用途款所得税处理: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