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有一家船舶燃油贸易企业和一家船运公司,其中共用了一家船用燃油的供应商,最近收到其提供给我们的《国家局税总局发布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询问是否可开渣油、沥表、页岩油、煤制油,(因为上述名目不在此次消费税开征范围内)我想问下的是:
1.对于我船运公司而言,我只消耗燃料油,实际消耗的是用这些名目加工后的燃料油,如果接受上述名目的发票是有哪些税收风险?
2.对于燃料油贸易公司而言,我接受供应商油品后还需对外销售,如果接受上述名目发票后是否对于后续开具发票的名目要求保持一致,如果开具燃料油销售是否有其他税收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的开具要以真实业务为前提,否则购买方不得抵扣,开票方涉嫌虚开。
1.贵公司消耗的是燃料油,则只能取得燃料油发票,取得其他,税收风险是不得抵扣。
2.如果贸易企业,不存在加工,您购买的什么名目,您开出的就是什么名目,否则属于虚开。要受法律制裁。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