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公司,先行预收了车位销售款,但是我公司的车位销售预售许可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我公司目前不具备销售不动产的条件,请问是否满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营改增”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当天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对于您公司这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按以上规定处理,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