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是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持有中国境内B公司50%股权,现在外资公司因业务重组,A将B公司50%股权平价转让给同属一家外资母公司全资控制的中国境内公司C,请问是否构成低价转让股权但是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C公司为同属一家外资母公司控制的中国境外公司,是否仍然可以构成低价转让股权但是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平价转让股权并有合理理由,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税务机关同意并给予办理的情况下是不属于低价转让的,企业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股权转让是否属于低价转让是在办理股权变更时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的,原则税务机关同意办理转让手续的,企业是不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是否有合理理由是由税务机关进行判定的,如果公司有盈利还以平价方式转让是不太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