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供应商卖出材料开发票后,因资金短缺,供应商请求购买方提前支付并允许购买方扣除一定的利息,请问购买方扣除的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要开增值税发票对对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折扣,此行为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平销返利”。销售方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计算销项税。购货方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方无须冲减销项税,购货方无须做进项税转出。所得税方面,销售方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