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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补交社保问题

2019-06-19 16:55:0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有部分退休人员,办理退休发现医疗保险未缴满25年,需要补缴,个人自行去补缴了,然后申请公司承担这笔费用,公司领导同意了。社保费收据上的名字是个人的,那么这笔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员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 ,社保费收据不是企业名称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补缴员工社保,则企业应负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个人报销取得款项,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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