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在汇算清缴的视频当中,长期股权投资引发的巨额补税问题,上市公司尽管在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但是按照税法原则确认了投资收益也应该不需要补税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中税协发[2011]108号)第七条第十八项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1、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的难点,部分公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处理不熟悉,可能造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错误情况。
2、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每年均需大额纳税调整,容易在税务机关形成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