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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其中商品编码607为“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税率为“0”,不征税。可以开出60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动产可以直接开具专用设备转让费即可。2、贵公司可以按照评估报告价格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动产可以开具专用设备转让费发票,不动产可以开具一张总金额发票,后面附一张清单注明不动产包括哪些内容即可。3、贵公司转让上述资产时只能按照评估报告的价格对外开具发票,不能按照贵公司帐面金额对外开具发票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谢谢您的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