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18年收到客户商业承兑汇票,本月到期,支付票面利率8%,要求我公司开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我公司应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票面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备注等应按照什么开票(实际货物销售发票在18年已开,现只剩利息部份未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价外收入可以在货物名称一栏填写为手续费、贴现息、逾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名称,数量填写1,其他可以不用填写。公司可以在备注栏内填写一下此项收入的具体来源内容即可。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