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税金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之前,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列入了管理费用中,已做为开发费用扣除 ,所以计算土增税时不允许再单独扣除;
营改增之后,印花税纳入“税金及附加”核算,房开企业扣除的开发费用已不含印花税;
问题一:营改增之后,房开企业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可否做为土增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问题二:旧税法根据旧准则(旧会计核算)做的某些相关规定,当会计准则或会计核算发生变化之后,如果税法未及时跟进,即便已经不合理,只要新的税法规定没有出台,是否也必须执行旧的税法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营改增之后,房开企业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做为土增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只要新的税法规定没有出台,也必须执行旧的税法规定。
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