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与个体户签订进驻商场的联营协议时约定:由个体户与商场签订商场进驻协议,商场的费用全部由个体户与商场结算,我公司按批发价供货给个体户进行经营,月末按实际销售明细汇总结算当月销售款,考虑到资金安全,商户POS机结算账户为我公司,消费者付款后资金到达我公司,月末结算时再将差额返还给客户。我公司按批发价确认收入。请问这样处理的话是否会有问题。(举例:3月份消费者购买该商户一件商品,零售价100元,刷卡后100元到达我公司银行账上,此商品批发价为60元,月末,我公司将40元返还给该商户,同时确认收入为60元(暂不考虑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这样操作,收款时,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借:其他应付款 100
贷:收入 600
银行存款 40
同时结转成本。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与对方签定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是按批发价结算,因此贵公司确认收入只能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确认,即批发价。不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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