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有一家轮胎销售贸易企业,供应商偶尔不定期地赠送一些轮胎,这些轮胎与我采购货物没有任何关系,不属于买多少赠多少那种,对方也没有向我司开具发票,对于这部分轮胎我司是用于对外销售的,那我有如下几个问题:
1.这类赠品收到入库时,是否以公允价值确认入库成本并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2.上述如果答案是:是,那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凭供应商发于我司的报价邮件是否能够作为确认公允价的依据?
3.相关的税法依据条文有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这类赠品收到入库时,可以以公允价值确认入库成本并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再销售时,这些成本可以税前扣除;也可以零成本入库,再销售时不扣减成本,只确认收入。
2.可以按供应商的报价邮件作为确认公允价的依据。
3.参考一下文件,供应商应按以下文件确定赠送轮胎的视同销售收入,供应商的收入就是贵公司应确认的轮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