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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分红

2019-09-24 05:58:35
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企业将房子无偿赠予股东的其他关联企业,是否会被鉴定为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想了解这方面的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房地产企业将房子无偿赠予股东的其他关联企业,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赠与是不能提供任何劳务,无偿的。赠与是不收税的。不过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是偶然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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