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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办大集体改制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涉及的税务处理?

2019-09-30 15:21:41
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将进行厂办大集体改制,目前,我公司改制方案已经上报云南公司待批复,改制思路是将厂办大集体企业由原来的集体控股变为国有控股,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整体资产评估,其中由一部分房屋、商铺评估增值较大,还有一部分房屋盘盈,由于改制中公司涉及重组,麻烦问一下,这部分不动产盘盈,评估增值是否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如果要缴纳有什么税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房产税:财税〔2008〕152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应遵循5种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并对会计计量的适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果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所以,企业只有在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下,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房产评估增值,并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调整房产原值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后的原值为基数计算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 ,贵公司请参考以上关于评估增值房产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所得税不涉及,贵公司房产税按调整后的金额缴纳(改制属于调整账面价值的情况)。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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