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成品油经营公司,为了做好市场销售推广工作,公司出台了客户消费优惠政策,消费达到一定标准,给予客户一定的消费额度。我们现在是把这部分优惠金额视同销售商品,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按照国税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应按照被移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我现在是直接将优惠金额等额部分的购进成品油做账计入销售费用,依据是这部分优惠金额客户依然要在我这里进行消费,是市场正常价格,应为“公允价值”。不同意见认为,应将采购的成品油加上毛利后的金额等于优惠金额视同销售计入销售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哪个金额申报视同销售部分的成本?请专家给予解惑,应该采取哪种处理方法符合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视同销售价格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售价。
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