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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制涉税问题

2019-10-12 15:41:5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厂办大集体改制时,企业用净资产支付职工补偿金,有的职工买断拿上补偿金走人了,与新公司签订合同的职工补偿金需要入股或作为债权到新企业,有的职工选择用补偿金入股新企业, 有的职工选择做为债权。问题是:1、拿上补偿金买断走人的,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代扣代缴个税呢?2、入股新企业的职工,当时没拿到钱,只是作为股权了,是否适用国税发【2000】60号的规定呢?3、作为债权到新企业的在职职工,将来支付这笔补偿金时适用哪个规定交个税呢?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根据财税[2011]157号文件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高出的部分除以本人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标准计缴个税(个人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根据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贵公司上述情况个人理解应当是可以适用本文件规定的,应当是可以按照文件规定减免个税的。3、新企业支付个人补偿金可以参考财税2011 157号文件规定。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1、是的,贵公司可以依据财税【2018】164文件规定执行。2、贵公司这种情况没有相关文件可以直接参考,您可以参考一下国令7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个人理解个人取得净资产做为债权时是不需要交纳个税的,但是如果将债权变现后应按财产转让收入交纳个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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