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乙两关联公司共用一套人员班子,职工为两公司工作的时间随业务情况不固定,部分职工在甲公司投社保,另一部分在乙公司投社保。
可以按兼职处理吗?即职工分别从两公司取得收入,一处作为工资,另一处作为兼职收入。
如果这样处理,要注意哪些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自然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职工分别从两公司取得收入都可以按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