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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9-11-19 16:14:15
提出如下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A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A公司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作了股本,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因此要缴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使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持股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平台即在限合伙企业不用缴纳。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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