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关于煤矸石是否缴纳资源税的问题,我司生产的煤矸石有2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开采出来的煤矸石,一种是洗选煤出来的煤矸石,都对外销售,但是价值很低。是否两种煤矸石都要缴纳资源税?有没有文件规定?煤炭行业资源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税务部门说煤矸石是原煤的附属物,是随原煤一起开采出来的,不管能否使用,都视同原矿一起征收资源税,这个说法是否合理,另外国税函[1996]605号规定:对于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的未税原煤,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4%。该《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办法》规定,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应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洗选副产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产品,不包括煤矸石;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洗选煤折算率由各市财税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