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去年已退休人员,本年没有工资薪金收入,今年第一次取得的奖金,已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请问第二次取得的奖金收入应该怎么缴纳?次年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2.本年已离职人员,本年取得过工资薪金收入,取得的奖金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过缴纳,请问离职几个月后又取得的奖金,应该怎么计算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四种情形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要在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低于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居民个人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多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要求退税的,则应当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比如个人发生大病医疗支出,因为该项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平时在发生工资、薪金时不能扣除,就必然导致纳税人多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要求申请退税,则应当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再办理退税。
因此,1.第二次取得的奖金应该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上四种情况的需要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2.离职情况取得的奖金,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已经用过的,只能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都按法定减除费用,5000元,是否累计前期的费用,要看员工的状态,如果员工一直是正常,那么就会存在累计减除,如发放月份又重新变为正常的,就不会存在累计减除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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