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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工人的送餐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2019-11-22 16:21:4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的后勤工作全部由A公司承包,由于井下工作场所的特殊性,井下员工无法中途升井就餐,班中餐只能由A公司配备专门的人员和送餐车,送至井下各工作面,以确保生产正常稳序开展,目前送餐费为含税140万元/月,开具了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进行了抵扣。

关于送餐费抵扣进项税的事情,2016年市国税稽查局来我司检查时,我司专门咨询过该问题,他们认为我司给井下员工提供班中餐的所产生的送餐服务,是为生产而购买的一种劳务,并非人人有份的福利支出,不属于福利费范畴,可以抵扣进项税。

本次县局检查认为我司送餐费属于员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

我司认为我司对全体员工均提供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对于该部分补贴我司已计入职工福利费并对相应税费进项税转出,班中餐是下井员工在享有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的前提下,因为条件不予许,为了保障井下稳序生产的投入,而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精神,班中餐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因此我司认为运送班中餐产生的运输服务,是与生产相关的直接支出,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

请问这个班中餐的进项税可不可以抵扣,咋样解释或改善才可以抵扣。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贵公司用以上文件来解释,班中餐不属于集体福利也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其进项是可以抵扣的。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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