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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业务

2019-11-26 11:07:56
提出如下问题:
境内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地在新疆石河子,其母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其持有境内公司99.6%股份,于2010年在纽交所上市 。母公司授予公司管理层及子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境内公司作为母公司授予股权激励行权款的国内唯一代发放机构。目前母公司正在准备为包含子公司在内的管理人员新增授予一部分期权,目前需要咨询的税务问题:如果母公司的外籍董事行权后,国外行权代理机构将外籍董事的行权款转入境内公司,由境内公司再代付给母公司的外籍董事,这种情况下外籍董事的该笔行权款需不需要在国内缴纳个税?境内公司有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注:该外籍董事为非居民纳税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税[2016]101号(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向境外母公司董事支付的行权款,其董事并不是贵公司的员工,贵公司只是属于代付的行为,因此个人理解贵公司不需要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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