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山西的一家企业,每月会给员工发餐费补助(按工作日一天发放50元餐票),每月将餐票涉及费用付款给餐饮公司,对方开具普票,问题一:这种方式是否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问题二:如何发放餐费补助才能减轻员工个税负担及公司税务风险(解答时请附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三项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公司给员工人人有份的现金形式餐费补贴属于不得免税的福利费,应当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于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员工的补贴、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文)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属于企业员工人人有份、福利性质的误餐费要征税,对符合规定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