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无追索权保理,期限为7个月,利息费用是在当月一次性记入财务费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在签订了保理合同,出售应收债权时,首先应当将按协议规定计算并实际收到的款项计入“银行存款”等账户,将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并把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现金折扣款先计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同时,为区别于其他业务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保理业务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还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其次还应对坏账准备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企业针对某项债权已计提了坏账准备(例如该债权发生当期并未出售,下期才出售,而按照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在会计期末计提坏账准备),则出售该债权时应同时冲减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2)如果企业未计提坏账准备(例如当期发生的债权当期出售),则不需要冲减坏账准备。
具体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实际从保理商处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向保理商支付的手续费等)
其他应收款(企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现金折扣款)
坏账准备(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应收账款(所售出债权的账面余额)
(注:若借贷方有差额,则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帐户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