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股东向合资公司委派人员,已工作一年,因合资公司工资体系一直未确定,该委派人员的工资由股东单位发放,现合资公司工资体系确定,需将该委派人员一年来的工资及社保打给股东,请问双方签一份派遣协议,约定由合资公司将此部分费用打给股东单位,由股东单位开具收据,此种做法有没有涉税或者其他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股东方派一名管理人员到参股企业,因股东方为国企,管理人员未将人事关系转入参股企业(说明一点:股东企业与参股企业关系良好,对管理人员的派驻和待遇标准没有异议,现仅为如何发放才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头疼),因不是参股企业的自有劳动合同员工,参股企业认为没有依据可以进行工资、福利等正式员工的发放,仅找到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四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按照劳务派遣对此管理人员进行劳务费发放,从参股企业劳务费项目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