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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进项税

2019-12-04 19:38:4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山西的一家企业,公司和新华保险公司为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8(含)-75(含)周岁的投保单位在职职工(具体以人力资源部提供名单为准)。 连带被保险人为20(含)-75(含)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出生满30天(含)且健康出院员工子女投保了团体业务保险,具体包括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团体疾病身故保险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团体住院津贴保险

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请问:1.取得保险公司的专票可不可以抵扣

2.这部分在所得税汇算时可不可以扣除

3.是否应该作为集体福利并入职工工资扣缴个税

4.如果记账的话应具体计入哪个科目

5.有啥操作方法可以不用扣缴个税、和所得税前列支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取得保险公司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这属于个人消费支出的业务。
2.这部分支出应计入福利费科目,福利费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3.可以作为职工工资并入职工工资扣缴个税。如果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不受工资总额的14%限制。
4.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5.税收筹划问题按俱乐部规定不在网上作答,如有需求,情与当地俱乐部联系,谢谢合作。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这项支出是占用福利费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不是在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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