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第五条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问题是: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怎么计算纳税?直接对照税率计算交纳?有无扣除数?比如,太原市某职工解除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2万元,应该怎么计算纳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税发【1999】178号: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所以离职补偿金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应交所得税的部分按工作年限换算为月度所得,作为月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