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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生、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个税问题

2019-12-06 06:46:06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实习生、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产生的工资是否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合同是应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 国税函【2005】382号(下文简称382号文)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国税函【2006】526号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下文简称526号文)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其中条款进行了修改:(下文简称27号文)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实习生、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产生的工资是否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合同是应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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