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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个税

2019-12-13 15:58:48
提出如下问题:
A某科技园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B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来成立时B为A的全资子公司,但由于国企业要走招投标的程序较为麻繁,故将A企业拥有B企业的股份以1元的价格全部转给C自然人代持,现工程已结束C欲将代持的B企业的股份退还给A,请问是C否要交个所得税?税法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自然人C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对您来说C只是形式,但是如果您已经办理相应变更(股权变更),那么从税法来说,已经不属于形式,而是有依有据的变更,所以要缴纳个税,如您工商和税务股权没有发生变化,那么也就无股权变更这一说,也就不存在缴纳个税的问题,具体还要看您们企业当时变更时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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