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一自然人股东将持有我公司40%的股权投资到甲公司,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高于股权原值,请问该自然人股东应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由于股权权属已经发生变更,因此,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股权对外投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