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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的增值税缴纳

2019-12-25 17:58:3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想再问一下,在同一县的门店增值税也可以分店缴纳也可以享受小微政策10万内的不缴增值税,总机构调拨给县内的分店也不做销售,那么调分店的进项税可以在总部抵扣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因此,分公司可以单独判断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因此,贵公司应将公司总部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指标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该优惠.

总机构调拨给县内的分店也不做销售,那么调分店的进项税可以在总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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