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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的税收问题

2019-12-25 16:11:1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是专业经营天然气管道施工和天然气销售业务的,公司注册地在石家庄,近期在沧州某地开口建立天然气门站并在当地进行天然气销售业务。请问,这算不算异地经营?我们公司是否必须在沧州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如果不建立,会不会有税务风险?会有哪些税务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10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4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49号)第61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法规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法规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属于异地经营。
2.如贵公司只是临时经营,不用注册分公司,如长期经营,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违背《税收征管法》,请参考以上规定。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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