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公司销售机械设备,在展销会上交了购买意向金的的客户可以参加抽奖活动,中奖率百分百,奖品以现金红包发放,这是建立在销售的前提下的抽奖,算不算偶然所得?这部分现金支出能做税前扣除吗?要代交个税吗?还有什么更好的处理办法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为扩大知名度等而发放的现金红包属于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过新媒体的传播途径体验各种红包营销魅力的同时,还应按照发放现金红包的业务性质,做好扣除分类,并准备相应的扣除凭证,例如,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要备齐相关的证明资料,避免税务风险。
因此,1.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属于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备齐相关资料 ,可以税前扣除。
3.规避个人所得税,没有好的办法,企业可以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这些礼品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公司可以在这方面入手。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