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的服务费约定按年结算,开票之后付款。具体金额要等到12月31日结账之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这样开票就到明年一月份了,这笔税金大概20万,明年一月份开票缴纳增值税会有跨年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吗?怎样操作最好?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约定是12月底前确认收入金额的,增值税纳税义发生发时间应在12月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