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目前有分公司因经营停止需要注销,我司实行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
请问: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往来,在分公司无力支付情况下,是否为分公司做收入处理,总公司做损失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请参考以上说明来处理。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