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以实物(商品)10万美元价值的商品出资,另一方以10万美元的货币资金共同出资在美国成立一家合资工资,该公司主要用于国外市场产品的销售和运营,公司成立后,我公司占45%股权,对方占55%股权,实物出资的货物已经通过海关发往国外刚成立的这家公司,请问应如何进行业务处理,涉及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以实物出资如果视同售行为,应按照实物的市场价值计算交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