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一家商贸公司从小煤矿上购煤,煤老板手下有好几家公司,销售发票是煤老板指定公司开的,现在其中一家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涉及到了购货方的商贸公司,商贸公司除进项转出外,还涉及哪些处罚及法律责任?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即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该规定遵循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对应当按逃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的,不再按发票管理规定处罚,但对未形成逃税、骗税后果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罚:对不知道即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虚开的专用发票从重处罚。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购货方不以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但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额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要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即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