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计划成立新公司,个人股东想通过技术进行投资入股,个人所有的技术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税是由个人交纳还是新公司代扣代缴?技术投资入股比例是否有限制?在入股环节涉及哪些税,在后期转让股份时又涉及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专利技术使用权投资入股,以专利技术使用权换取股权,个人取得了经济利益,对所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入股作价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符合免税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个人缴纳增值税的,相应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以专利技术使用权投资入股,入股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入股作价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