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9]8号规定,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请问: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申报表的哪部分填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可以减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