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麻烦您帮我确认下,如果研发人员工作未满183天,他的工资费用可以并入加计扣除吗?我记得是可以的,结果事务所的跟我说要剔除。哪一个才是正确操作?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研发人员工作未满183天,他的工资费用可以并入加计扣除,税收文件并未规定工作天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