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请问:销售人员因公驾驶私车出差,公司按照公里数计算支付油费补贴(无发票),是否需要给销售人员扣缴个税?如果有加油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另外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可以计入出差费?还是应该计入福利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综合上述规定来看,如果定期定额补助,则不需要发票,但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并需要依据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实报实销,则需要取得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属于个人代垫代付公务费用,并非个人取得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可据实税前扣除。
上述两种情况可以计入出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