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企业身份认定

2020-03-23 17:14:4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在山西晋城有一个煤矿,但他的控股公司在香港,每年给他香港的控股公司分红的时后还得预提5%税务所得税,但我们现在想把哪家香港的公司并入我们集团在山西太原或浙江宁波的公司中,想咨询您3个问题:1.根据2014年9号公告,我们是否可以将香港的公司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企业,这样的话我们以后分红的时候就不用再预提那5%的所得税了吧,2.根据公告规定我们现在是否只能在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的主管税务机关(太原或宁波)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3。在后续分红中可否把钱直接打给香港公司的母公司注册在太原或宁波的公司,因为往香港汇钱比较麻烦,请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香港公司是控股公司,属于投资公司,不符合根据2014年9号公告规定,不能将香港的公司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成文日期:2014-1-29

  为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2014年9号公告文件规定的是境内公司向境外投资的公司,即境外子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条件,与问题中的情况正好相反,所以不能依据这项政策规定。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